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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公职律师的尴尬

张亮 /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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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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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猜想公职律师一定是“双子座”的,因为他们有着双重的身份、双重的性格、双面的人生。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提出发展公职律师,将公职律师的话题再次拉进公众视野

    公职律师

    作为一名税务部门的公职律师,混迹于税务公职律师群里久了,我猜想公职律师一定是“双子座”的,因为他们有着双重的身份、双重的性格、双面的人生。一方面,他们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他们还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挤过了独木桥,拥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拥有着耀眼光环的他们,却有着不为人知的“尴尬”。

    全国税务系统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约4000人,其中相当一部分还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如果在社会上打拼,拥有百万年薪也不是在做梦,但他们仍然奋战在税收业务的最前线,只是为了心中的那一抹蔚蓝。

    梦想,可以支持一时,但难以支撑一世。近些日子,税务公职律师群里不断有人退群,辞职另谋高就,引发了我对这一群体深深的思考。

    税务部门作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捍卫国家税法尊严、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执法机关,不同于其他事务性政府机关。其业务的专业化、政策的复杂化、执法的规范化都是其他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拥有一支能打善战的税务公职律师队伍,是税务部门所亟需的“王牌之师”,但如何用好、发挥好这支劲旅,是摆在各级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用好了就犹如天降奇兵,很多疑难杂症都可以迎刃而解;如若用不好,那必然就会使其变成不吐不快的“鸡肋”,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强制性的“摆设”。

    一、税务公职律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

    尽管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但在证据采集、应诉技巧、庭审辩论方面都有明显的不足,这些能力不通过实际诉讼是很难有大的提升。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的现实,决定了公职律师是很难获得足够的庭审经验的,而庭审经验又是关系到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应该从立法等法治实践的各个层面来努力,构建公职律师制度,重新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以消除这种尴尬现象。

    目前公职律师包含三类:政府法制办的公职律师、政府部门专设的公职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税务公职律师兼任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是有法可依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一方面,可以解决税务公职律师庭审经验的不足和法援律师的匮乏,提高其在证据采集、应诉技巧、庭审辩论方面实战能力,以应对本单位突发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公益性质的,大多数社会律师是不情愿做这方面工作的,这使得很多弱势群体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目前,大多数地区对法援项目都是采用摊派形式的,即:每个律所强制性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这也引起了律所的不满,而公职律师恰恰能填补这一空白。

    另一方面,可以开拓税务公职律师的视野,眼光不囿于行政诉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事件日趋复杂,三大诉讼(民诉、刑诉、行政诉)日益交融,同一案件往往交织着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很多问题,因此,仅仅掌握了行政诉讼是无法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

    二、税务公职律师地位尴尬,混同于日常业务部门。

    虽然大多数地市以上税务部门都成立了公职律师办公室,但基本上都是挂靠在所属单位的法制监督科,并无实际人员参与办公,使得公职律师机构形同虚设。而且公职律师人员绝大部分都分散于各个县(市、区)局,日常事务使得其分身乏术。公职律师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二致,混同于日常业务部门,行事一样要看相关领导的意图,只有按部就班地做领导想要你做的事,才会有升迁的机会,而钻研业务却并不受领导的鼓励。

    公职律师也是律师,是一个需要据理力争的职业,但在机关环境中事事必以领导的意愿为标准,所有的棱角都要被磨平。其从事的主要工作都与法律无关,要指出领导决定是否合法以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是完全不可能的。

    “家花没有野花香”即使发生诉讼案件,领导也更乐意、甚至花重金聘请社会律师进行辩护,而不愿意使用内部公职律师。但实际上,内部公职律师更加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更容易把业务和法律相结合,提高诉讼的胜诉概率,囿于固有的观念使得大部分公职律师的效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要解决这一尴尬,必须使得公职律师完全脱离事务性的岗位,成立由市局领导主管的独立部门,配备独立的公职律师,打通上升渠道,增加学习实践机会,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治税上的效用。

     三、公职律师和其他公务员收入无差别,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公职律师既是律师又是公务员,受到公务员薪资标准的限制,严格按照级别和职位发放薪酬。大多数公职律师都是单位业务骨干,潜心专研法律和业务,对机关人事关系并不是太在意,使得这一群体在单位中处境尴尬,收入最低。

    这和社会律师的高收入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严重打击的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在系统内形成了一种随波逐流、安于现状、劣币逐良币,甚至是枪打出头鸟的不良氛围。

    这也使得大部分公职律师选择了沉默。要么不甘命运另谋高就,要么混同众人无所事事。不解决这一尴尬,公职律师队伍要么人心涣散,穷则思变。要么碌碌无为,混同众人。

    马云说过,员工辞职只有两个原因,要么钱没发够,要么心受伤了。第一个原因可以采用业务类公务员和政务类公务员相分离来解决,政务类公务员采用传统的级别职位发放薪酬,业务类公务员采用职称能级发放薪酬,业务类适当高于政务类,具体案件发放专项经费予以补贴,就类似于高校通常采用的办法。这样可以提高公职律师钻研业务以提高收入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第二个原因可以采用社团形式解决,在日常工作外成立若干诸如:财务、税收、法律类社团。“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有相同兴趣爱好的人总是有说不完的话题,所以类似社团可以有效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外,对社团组织要保障其学习、教研、研发的经费,使其成为推进法制化进程的催化剂。

    张亮

    作者
    • 张亮 中国共产党员,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公职律师,就职于洛阳市地税局大企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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