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官,更不是律师
作者:审金兵
有一种情况对内审可能并不陌生,就是当组织内部出现责任不清、认定困难的时候,管理层往往会打发内审去当「法官」裁判一下。
比如,组织内部机构之间扯皮打架,或者出了不良事件各执一词时,没有人愿意唱黑脸,这时候,就轮到内审上场了。
从正面来看,这是内审在组织内部地位比较高的表现,至少,可以说是领导认为内审有水平查清事实、弄清责任。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内审也很杯具,专干别人不愿意干或者说容易得罪人的差事,因为水平再高的法官,也很难让双方都满意。
在我看来,按照内部审计本身的职责与定位,内部审计师去充当组织的「法官」是不合适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思维模式的问题。
当法官做裁判需要「法官思维」,这种思维模式要求在当事各方之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从这一点看,与内审是相同的。
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法官思维」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要在裁判过程中始终保持「被动」和「消极」。
比如,法官不会主动启动对事实的调查,一般需要当事人或者公诉人起诉才能启动裁判进程,即不告不理。
法官也不会主动去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要做的,就是静静的听着双方陈述事实、列举证据,当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也可以收集证据。
这一点与内审就有了本质区别,内部审计师需要主动发起审计,对于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要及时揭示,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保持主动和积极,要负责确认事实并收集审计证据。
由此可见,「法官思维」在思考与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与基调上,就不符合内部审计的需要。
再说另一种内审可能碰到的情况,点灯熬油、加班熬夜写的审计报告交上去,管理层的反应却是「怎么可能有这么严重的问题?」、「怎么可能没有问题?」,并进而指示内审应该如何去查,朝哪个方向去查,甚至提前预设结论。
这种时候,排除内审能力有限、水平不行、确实没有查清的情况,就需要注意一下「律师思维」了。
这种思维模式要求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确定工作的方向,因为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的诉求只要是合法的,即使脱离事实,律师也要尽力去达成。
比如,一个杀人越货的当事人坚持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尽管律师认为根据已有证据难以实现这一目标,但还是要朝这个目标努力。
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这个目标,律师就要想办法收集有利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而不会去收集甚至刻意回避、隐瞒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这种思维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完全体现当事人的主观诉求,其对事实与证据的收集充满了主观倾向与选择过滤,从这一点看,与内审所要追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不同的。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在合法的前提下,「律师思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作为内部审计师,一方面要服务于审计需求方的利益,但是更重要的,要以事实真相和法规制度为前提,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客观和理性,不能做带有主观倾向的选择性审计,否则,内审就沦为了常说的「枪」,即内部斗争的工具。
由此可见,内部审计师始终不能放弃从事实出发的客观立场,对于审计需求方的诉求,要在客观事实的前提下理性考量,这是内部审计存在的意义。
内部审计师应当具备独有的职业思维模式,这主要取决于内审的本质要求。同时,内部审计师也要汲取「法官思维」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还原事实、重视证据的特点,借鉴「律师思维」中主动、积极,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特点。
总之,内部审计师要摒弃「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中与内审本质要求相冲突的思维模式,同时,也要吸收「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中与内审价值观一致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