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只审“一把手”?
作者:审金兵
首先说明,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说实话,到目前为止,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是一个存在诸多模糊地带的审计范畴。
比如审计对象的问题,理论上貌似研究的很深入,制度上规定的也好像很清楚,但是在操作中仍然疑惑重重,举步唯艰。
先来学习一下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应该说,上述制度说的比较清楚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一把手”,或者实际履行“一把手”职责的管理人员。
但是,上述所说的审计,主要是由国家审计机关来主导实施,与内审没有太大关系。
对内审来说,重点在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这一条,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所谓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究竟是什么范围,是指部门、单位下属各类组织的一把手还是部门、单位任命的所有领导干部,如果按照后者,那内审就成了累审。
还好,伟光正的内审协会敏锐的察觉到了我们的疑惑,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以及下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等。
这个说的就更加具体了,但还是留了尾巴,“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如何界定?
显然,这属于由企业自行界定的内容,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本级内设和重要机构负责人,都属于可以审计的对象。
至此,这条脉络比较清楚了,那就是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必须审,但这是政府审计部门的事。
内审只负责对本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一把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内设机构的“一把手”也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内审只审“下”人和“内”人。
当然,例外总是无处不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依据此条规定,董事和高管中未担任“一把手”的人员,也是审计对象,而且实施审计的主体应当为公司,很大可能是内审部门做这件事。
对行业性制度,没有全部学习,但类似这样的情况肯定还有,况且,“一把手”让内审去对副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也不是没有可能。
对“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尚且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副职,怎么审,审什么,是一个非常烧脑的事情,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简单粗暴一点的做法,“一把手”让你怎么干,你就怎么干,别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