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何来“老项目”
此次营改增,为保证纳税人税负保持平稳,对“老项目”给予了简易计税方法,也算对营业税的一种继承。一般纳税人在“老项目”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了却了无进项税额抵扣的烦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又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建筑业老项目
36号附件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 分包项目的认定问题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按照36号文规定,那么,丙肯定是不符合老项目的条件,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的。但考虑到总包项目和分包项目的关联性,将分包项目按照总包项目的标准来认定被大多数地方认可,即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也是老项目,而不管分包的开工日期。
2 未约定开工日期的问题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如何界定是否老项目?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处理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方法:一是严格按照开工日期界定,如果没有开工日期,则按新项目对待;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是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4月30日前开工的,可以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当然,“一刀切”和过于宽松都不合适,最好还是要明确执行口径。
房地产老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 分期项目界定问题
分期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新老项目?
分期项目是房地产的特点,因此,在判定分期项目时,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要按照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分别进行判定,也就是分期项目当做不同项目处理。
2 新增项目界定问题
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项目基础上新增建设,如扩大面积等,那么新增合同可否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新建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因此,对待这类新增,应以主合同开工日期为标准适用计税方法。
转让、出租不动产老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界定问题
对于自建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的取得时间认定标准,是竣工?还是实际使用的时间?
对于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也是以开工日期为取得日期。
2 取得不动产界定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界定?取得时间按什么标准确定?
取得指的是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 二手房购买时间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那么以什么时间计算满2年呢?
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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