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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BT、BOT、PPP项目遇到增值税

老牛 / 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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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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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PPP、BT、BOT简介及部分地区的税法解读

    PPP、BT、BOT简介

    1 BT模式

    BT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模式

    2 BOT模式

    BOT模式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

    3 PPP模式

    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发起方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投资方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

    不同模式增值税待遇

    1 BT模式增值税处理

    湖北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1)以投融资方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方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方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移交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方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方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湖北BT

    2 BOT模式增值税处理

    湖北: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1)以投融资方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建设阶段,投融资方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方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经营阶段,投融资方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移交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移交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湖北BOT

    3 PPP模式增值税处理

    相对于BT、BOT模式,PPP作为一个综合体更为复杂和灵活,但仍然摆脱不了融资、建设、移交基本套路,只不过在方式方法上混合了多种金融工具和手段,比如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的开发模式,新模式可谓层出不穷。这些新模式无一例外都在躲避着什么,努力按照“去税”模式运作,再加上其强大的“公关”能力、地方政府的护身符和特定文件保驾护航,征税难度是很大的。

    江西: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老牛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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