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那些事儿--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租入不动产抵扣问题谈论
闲言碎语
营改增不仅学习了业务,也锻炼了让人捉急的智商,最为明显的提高,莫过于对中国文字的解读能力。尽管有人说,多从理论和背后找找答案,可是,在这些所谓的稻草抓不到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笨拙的“抠抠字眼”,“找找语境”,“猜猜语义”,以此揣摩下政策制定者的意图,当然,这一切可能都是徒劳的,是不得已而为之。
闲言少叙,书归正转!
问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6月租入办公楼一栋,取得出租房开具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请问,租赁费能否全额抵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
观点二:不可以全额抵扣;
始作俑者
两种观点的依据是同一个条款,即江湖地位仅次于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财税(2016)36号文的第二十七条一款。在这条规定中,充分显示了汉字的博大精深。别总吹捧什么《独立宣言》,尽管今天是独立日,洋人的文件,确定性太强,太直白,没有什么弹性。看看我们的文件,生生能够憋出两个不同方向的树杈来。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两种观点交锋
持全额抵扣观点的人认为,租入不动产适用此条规定,只要租入不动产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就可以全额抵扣,租入办公楼可以看做是购买服务,而购买服务又涉及到了不动产。
持部分抵扣观点的人认为,此处的“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购入的货物中的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购入不动产,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则不包括在内,不适用“专用于”条款,必须按照第二十九条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租入办公楼实质上抵扣的是租赁服务费用,要按照公式进行计算。
孰是孰非
仔细想想,两种观点的逻辑都无可挑刺。
下面检验下两种逻辑的适用性如何?
全部抵扣观点:按照这种观点的逻辑,维修固定资产的费用也是适用于“专用于”条款,这样保持了税收待遇的稳定,貌似公平;
部分抵扣观点:按照这种观点逻辑,维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公式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则可以适用“专用于”条款,好像税收待遇发生了变化。
再来考察下政策制定者意图。
对于免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是由增值税链条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增值税框架内,具有普适性,是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取的特别规定(有别于普适性条款),是本着对纳税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设置的,是一种间接的、暂时的、隐蔽的优惠政策,虽然对其他商品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公平角度看,扩大适用范围显然不是政策制定者想要的结果。
但征收便利和税收优惠也是制定者们要考虑的问题。如何权衡取舍,可能需要明确。
简单小结
像这样的纷争,还有不少。解决起来其实很简单,明确下就可以,以免产生歧义。另外,在制定政策时也要留意,对于特别规定一定要正列举,说清楚,语焉不详是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