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要改名么?
本文发表于1月6日《中国税务报》B3税务研究版,标题为《修订税法 理念要新》。最初是去年初准备整理《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路时写的一篇小文,着重谈征管法名称反映的理念,就此还与熊伟教授探讨究竟什么名合适。当然,据了解立法部门对法律更名非常慎重,但我还是愿意把这篇小文抛出来,供有兴趣的朋友参酌!
《税收征管法》要改名么?
——从法律名称谈修法理念及其他
税收征管法在法律名称上只强调征收,有忽略缴纳、确认等内容之嫌。应借鉴国际普遍经验,依据国家对税收事务管理的定位,加以修改。
税收征管法不仅是国家对税收征收的管理之法,也是国家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之法,即税收征管法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税收事务的管理之法。
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一般包括对税收立法,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相关主体的税收协助,税收司法,对上述事务中的法律主体,特别是专门法律主体(如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专业服务人)的管理。
因此,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的法律名称仅强调“征收管理”有失偏颇,建议加以修改。
为什么不能只突出“征收”?因为征收只是税收程序的诸多环节之一,而且将不再是最主要的环节。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都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作为确定纳税义务的法律基础,税务机关的重心落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检查或审计,将抽象的纳税义务变为具体确定的纳税义务(类似于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第六章税额确认),然后进行征收(类似于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第七章税款追征)。法律名称中只强调征收,有忽略了缴纳、确认等内容之嫌。
单纯强调“征收”或“管理”,已是过时甚至错误的理念。目前税收征管法的征收管理概念,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逐渐形成的,那时中国尚未确立自行申报制度,税制也比较简单,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做纳税鉴定,主要工作是催缴和征收。那时普遍的理念是政府管理企业,税务机关也是管理纳税人的。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把用于一个单位、组织内部的管理概念错用在了行政领域。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修正仅强调征收这一不准确且体现过时理念的概念,同时借鉴国际普遍经验,依据国家对税收事务管理的定位,将税收征管法的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从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的情况看,有三个方面还须完善。
一要更好地体现税收管理规律。比如,纳税义务的确定性问题,是现代税收体系的核心议题,解决这道难题除了实体法的完善以外,还须贯彻现代程序法理念,即通过法律给出确定性问题的披露、互动、选择、决定通道,从而提升税法的确定性。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与此相关的仅有少数条款(如预先裁定),远远不能支撑这一立法目标。再如,税务机关内部主要的权力分离制约架构问题,是十几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中还有一条(第十一条),本应继续修改完善,在修订草案中却完全取消了。如此等等,都是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管理规律的表现,建议引起重视。
二要更好地保障税制改革落实。比如,从程序上保障中央提出的税负总体不变的要求,在修订草案中缺乏制度安排。本法规范税收立法行为,应当对税收立法的特殊性要求作出规定,以使改革精神得到落实。
三要进一步提高税收立法技术。比如,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三条税务代理人的法律概念产生于20年前,与形势的发展大不相符,致使涉税鉴证、申报审核等许多业务无法纳入监管,难以实施处罚。需要对这种有缺陷的法律概念和法条加以修改。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应当首先明确纳税人有取得专业服务机构帮助纳税的权利,然后从税收立法(参与立法)、申报缴纳与行政程序(税务规划、税务咨询、代理办税、申报审核、风险管控、提交鉴证)、法律责任、争议救济(代理税务复议、代理行政诉讼)等方面,明确纳税人权利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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