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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后同时享受加计扣除有条件!

孟彬 /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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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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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 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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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部分如企业在会计上没有做处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税法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部分如企业在会计上没有做处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4】75号文的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与财税【2015】106号文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因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案例解析:

    丙2014年2月1日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C仪器一台,不含税价为90万元。2014年7月1日,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D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200万元。C、D固定资产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会计核算上对于C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于D固定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丙公司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C、D固定资产,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经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C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D型固定资产采取年数总和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该C、D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C、D固定资产2014年会计和税法计提折旧的口径一致,均为104.39万元[90+200×95%×10÷55÷12×5]。对此,丙公司2014年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20万元(104.39×50%)。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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