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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销售环节中违约金的涉税事项

孟彬 / 20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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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税事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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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赔偿款或违约金的涉税问题分两种情况

    销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通常涉及的是赔偿款或违约金,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赔偿款或违约金的涉税问题也不同。

    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赔偿款或违约金的涉税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业务已实际发生收取的违约金

    例: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给客户,销售已实际发生,由于客户违约,收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如何财税处理?

    企业初创期-销售环节中违约金的涉税事项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孟彬提示】

    1、根据增值税与营业税相关规定:业务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根据违约金的内容不同,会计上的处理有所不同。

    3、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由收取方开具发票

    第二种业务未发生收取的违约金

    例: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签订,客户由于各种原因在合同执行前违约,收到客户的违约金,如何财税处理?

    企业初创期-销售环节中违约金的涉税事项

    增值税与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未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未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下收取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行为,故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

    【孟彬提示】

    1、不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

    2、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

    3、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等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凭收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不需要取得发票。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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