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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销售环节发票的事项明确

孟彬 / 2016-01-20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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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创期
  • 销售环节
  • 发票
  • 法律风险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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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提醒大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同时注意涉税与法律风险所涉及问题。

    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往往没有关注发票的法律风险问题,我们一起来回顾当时风靡整个财务的案例:关于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起诉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案件,法院一审二审均宣判驳回请求。

    案例叙述:2012年5月,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与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化纤公司为贸易公司生产加工针织布,总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

    双方的交易过程:化纤公司在将加工好的针织布分两次送至贸易公司后,先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入账,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自此双方合作关系中断。化纤公司对该欠款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4年3月在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偿还欠款。化纤公司所能提供的材料只有双方签署的合同(系传真件,且双方没有约定在开发票前先行付款),再就是送货单。

    被告贸易公司申辩:我们承认收到货物,但已用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否认欠原告化纤公司的货款。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仅提供了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经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是企业之间结算的有效凭证,被告持有发票,应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遂判决驳回原告化纤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述,也就是说此次诉讼失败,但化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案例,其实发票是否能作为付款凭证并不是导致本案败诉的原因,上述案例败诉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销售合同的签订存在瑕疵,说的清楚点就是合同未对发票及付款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如:在合同中明确:发票仅作为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业务往来的凭据,不作为付款证明。这样就不会引发上述法律风险。

    【孟彬总结】

    通过上期与本期的文章我们发现,销售合同的签订不仅与税收风险相关,而且还存在着法律风险,提醒大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同时注意涉税与法律风险所涉及问题。

    另外发票是否能作为付款凭证呢?由于实务中牵扯到税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法院判案也有所不同,不能有一个准确的依据,所以这里我们不做讨论。对于这种有争论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税收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控。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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