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不经意的风险(下)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企业不会突然大量购买固定资产或者是处置资产,而当企业的固定资产余额突增或突减时,大家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对于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分析要注意5点内容
1、固定资产期末增加的方式;
2、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固定资产处置;
3、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加速折旧;
4、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对外投资;
5、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计处提减值准备;
上期我们已经分享固定资产风险点分析1与2
本期我们分享固定资产风险点3、4、5
3、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加速折旧
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大幅度减少,要注意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六大行业及其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法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其他企业的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限计算折旧。
同时财税【2014】75号文规定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财税【2015】106号文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及小微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孟彬老师提示】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所以预缴申报时报送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要注意从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已经执行新申报表了。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风险提示】
加速折旧是税法的优惠政策,会计上的处理你正确了吗?
一次性扣除的变通
有了上述的政策,企业在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规则上,直接定性为不超过5000元的设备,直接费用化,不作固定资产管理。违背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没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忽略了会计上的规定,别忘了会计是依据会计准则处理的,在会计上没有做固定资产管理,直接做费用就是在在税法上也没有进行固定资产的认定,这是带来后续影响的,影响就在于由于没有执行备案、申报数据的工作,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未按规定程序执行,这是风险所在。
【孟彬老师提示】
大家应注意会计上的核算仍按会计准则来处理,税会差异要准确调整。
因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尽管是优惠政策,但是并不适用所有企业。
4、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对外投资;
企业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投资:
动产投资
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段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14〕116号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不动产对外投资
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同动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5、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减少之计处提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或损失,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