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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技术服务相关支出

何皓 /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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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服务
  • 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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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商品社会的特点就是社会分工合作,企业经营过程中购买与技术相关服务是提升企业技术水平的必然选择。通常而言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劳务服务等相关内容,本文从财务角度、合同法律角度以及税收角度谈谈技术服务相关支出问题。


    一、技术服务法律相关问题

    技术服务从法律角度主要涉及技术合同相关问题,《民法典》在第二十章专章从第八百四十三条到第八百八十七条,利用四十四条法律条文规范技术合同,并列举式规范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等内容,并在第八百四十五条对其客体进行明确即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技术合同通常涉及四个属性,一是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与技术成果相关的行为,对应的给付总是与技术有关;二是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三是技术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四是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不仅涉及《民法典》,还可能涉及专利、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

    1、技术开发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指出,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并明确技术开发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通常而言是未有的技术成果。技术开发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技术开发所需要的相应条件、专业能力。

    2、技术转让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指出,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交易对象是特定的现有技术成果,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所有权

    3、技术许可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指出,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交易对象是特定的现有技术成果,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但保留所有权。

    4、技术咨询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定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标的是技术性服务,受托方提供技术性劳务。

    5、技术服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定义,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标的是技术性服务,受托方提供技术性劳务。

    当然还有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无名合同。

     

    二、技术服务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经营业务是会计核算的起点,技术合同是经营业务的载体,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所产生的支出也通过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支出归集。通常而言,涉及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支出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购买技术服务、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咨询支出则通过相应的费用科目核算。

    1、技术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合同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直接列支“无形资产-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原始凭证通常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结算发票、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如需行政许可还应有相应证件),以及转资表单等。

    2、技术转让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包括合同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直接列支“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如果属于费用性支出的技术转让,直接列支“生产成本-技术转让费”、“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等科目。原始凭证通常包括技术转让合同、结算发票、技术成果权属变更相关资料(如需行政许可还应有相应证件),以及转资表单等。

    3、技术许可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包括合同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直接列支“无形资产-特许权”。原始凭证通常包括技术许可合同、结算发票、技术许可相关资料(如需行政许可还应有相应证件),以及转资表单等。

    4、技术服务,企业购入外单位技术服务,直接列支“生产成本-技术服务费”、“销售费用-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等科目。原始凭证通常包括技术服务合同、结算发票、技术服务相关内容明细清单,以及技术服务合格验收资料等。

    5、技术咨询,企业购入外单位技术咨询,直接列支“生产成本-技术服务费”、“销售费用-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等科目。原始凭证通常包括技术咨询合同、结算发票、技术咨询报告或者技术咨询服务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6、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项会计核算与管理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同的研发项目,应分别归集,分别核算。


    三、技术服务税收相关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适用6%的增值税率,因此购买方可以索取6%的增值税发票。但有特殊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由于技术转让方免税,很多购买方对发票问题发愁,其实免税行为可以自开或者申请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栏注明“免税”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

    1、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技术服务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的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低于10年,如果摊销期限不一致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对于形成费用性支出的购买技术服务相关支出,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

    2、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研究开发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1项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财税[2015]119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在委托研发增加“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等规定。

     

    四、探讨

    部分企业为解决降低人工成本,将劳务派遣员工费用列支到“技术服务费”,其实劳务服务与技术服务存在很多差异。一是提供劳务服务多属于普通劳务企业;而提供技术服务多属于中高端技术企业,企业资质条件有差异;二是合同标的不一样,原始凭证附件有差异,劳务服务只需要提供员工考勤即可以,但技术服务原则上应该提供技术服务内容清单;三是如果存在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服务费用定额标准也应该有差异。四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一样,具体见增值税相关规定。

    鉴于知识局限性、资料完备性影响,本文有不妥之处,不完善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何皓财悟杂悟

    作者
    • 何皓 会计工作23年,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职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广西会计协会会员;现供职某知名央企所属分公司,任总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财悟杂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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