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三个易混淆的关键问题
在与税务局朋友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当前政策中的三个易混淆的关键问题,事关大家切身利益,得拿出来说说。
问题1:
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找爹妈可以扣400,还是1000?
这个问题就是前面我所说的第一个错误,我的第一反应是按子女教育应该扣1000,后来发现不对,继续教育应该扣400,然后有税务局朋友说,好像就是应该扣1000。
我的观点是:找爹妈只能扣400。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子女教育扣1000的前提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显然不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不适用这一点。
第二,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说明只要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就是扣400,不管谁扣。
第三,国发〔2018〕41号第三章继续教育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之所以给了两种选择,主要是考虑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往往自己收入不高、父母年龄不大,可以考虑由父母扣除。如果你在职读研,就不算个宝宝了,就不给这个机会了。
所以,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问题,可以找爹妈扣,不同于“子女教育”中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只能扣400。
问题2:
如何理解大病医疗支出的“15000”和“80000限额”
先看政策原文,国发〔2018〕41号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老王因大病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己负担了20000元,可以扣多少?
5000,而不是20000。因为是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我知道有人希望20000全扣,对那些真的有大病医疗支出的人,全扣自然更好。
但如果真的是达到15000就全扣,会带来什么问题?
看病自己负担了14999,一分都不能扣,达到15000就全扣的话,那些看病支出没到15000的,你觉得会不会主动选择过度医疗,突破15000?
病房里四处回响着:
“让我们共同努力,突破15000!”
“医患齐心,万五成真!”
“没有达不到的15000,只有不努力的病人!”
这种道德风险,绝对不是玩笑。
这种政策导向,应该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吧?
所以,只能是超过15000的部分,税前扣除。
第二个问题,80000元限额怎么理解?
比如老张因大病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己负担了80000元,可以扣除65000元。如果老张自己负担了95000,那就可以扣除80000元。如果老张负担了100000元,对不起,扣除还是80000元。
也就是说,80000元是税前扣除的上限。
问题3:
赡养岳父母或公婆算不算赡养老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注意,是协助。
所以,作为女婿或儿媳,对岳父母或公婆没有应当赡养的义务。
简单说,道德上鼓励,法律上不强求。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行政策不支持赡养岳父母或公婆进行税前扣除,合法。
但法律只是社会的底线,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有更高的追求。
当一个全职太太无力承担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事实上由女婿承担时,这种成本是否应该给予考虑?当然我们知道现行政策还规定了不管几个老人,只能扣总额2000,如果女婿自己有父母要赡养,赡养岳父母的成本无法在税收上累计体现。
但如果女婿自身没有健在的父母赡养,全职太太又是独生女,岳父母的赡养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个人建议,应该扣除。但政策现在不允许。
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国发〔2018〕41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希望在不远的未来调整赡养老人税前扣除时可以充分考虑一个孝顺的女婿或儿媳的不容易,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情合理。
老龄化社会来袭,鼓励孝道不能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