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新政策小结
一、 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解决的主要问题:
1、扣除凭证种类: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类,可以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内部凭证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2、哪些项目需要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提供发票的三个时点: A 企业自行发现了发票或外部凭证不合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B是以后年度取得了合规的凭据,可以追补扣除,追补期限为5年。C是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发现不合规发票,给了60天时间让企业补开换开。
4、未能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措施: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分割单的使用范围:A 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B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C 是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等费用,采取分摊方式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合法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提示:三年内扣除应是指“先进先扣式”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会计利润。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资产调整项目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基本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注:名义上原因为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控制的因素更多: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保留,风险并未减少。
(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1、基本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 分别从五个方面规定
(1)设备及器具范围定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的定义: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进行明确,通常理解为:台、辆、组等计量单位,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一些争议;
(3)“购进方式”的定义: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 “购进时间”的定义: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 财税差异处理: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 折旧方式采取后不得改变原则: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三、 特殊类调整项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 税收优惠类项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81115〕
1、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2、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
3、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4、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5、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1、基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10年”的具体规定: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3、“所属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1、基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指标计算: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6)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8)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基本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