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建筑合同内容变更引起营改增问题的考虑
一个建筑公司前来咨询,该公司在2016年6月签订一个建筑合同,合同中注明为不含税收入30000万(原约定税率为11%),不包括甲供材料,合同附件中材料清单中全部注明为不含税价和税金。整个合同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相关取费+利润,相关材料和机械费都是不含税价。现在建设方提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问该公司经营层是否同意。转换方式,将30000万直接乘3%税率就可以了。
分析:目前将一般征收项目转换成简易征收通过甲供材料操作还是很方便的,从税收转换公式来看,一般项目含税收入转换成不含税收入作为简易征收项目计税基础没有似乎什么问题。其实这里建筑公司是吃亏的,如果引入预算中概念更能说明其中的问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6〕15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需相应调整。”
“五、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从该文件(各省工程造价营改增文件原理都是一样的)中可以看出:从预算成本中的报价不一样的,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所有成本中只要可以抵扣的都换成不含税成本来报价的,主要表现为: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税分离。但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话:“和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说明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算上报价是不一样的,报价变高了。原因就是:相关进项税因为不能抵扣,全部进入成本了。
建议:通过以上分析,建议采取协商的方式,将所有进项税部分按预算资料分析出来,并取费率和利润后增加合同造价。或者,直接将30000万*(11%-3%)=2400万作为双方谈判基础,双方各享受一半,增加合同价1200万。如果协商不通的话,那么还是坚持一般计税方法合适。
注:本分析内容,不考虑简易征收不取得正式成本类发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