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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的这几条营改增新政你真的执行对了吗?

王小鱼 /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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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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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7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的几项影响较大营改增新政已经执行了一个季度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纳税人甚至是部分业内人士对新政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偏差,那么我们今天就聊聊以下几个业务。

    今天是国庆节,51财税祝愿大家国庆快乐!祝福咱们的共和国生日快乐!祝福祖国繁荣昌盛!祝愿共和国的子民们富足安康!

    51财税在祝福祖国祝福大家的同时,也不忘和大家共同学习几项新政。7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的几项影响较大营改增新政已经执行了一个季度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纳税人甚至是部分业内人士对新政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偏差,那么我们今天就聊聊以下几个业务:

    一、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还在按混合销售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里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以上货物,贸易公司不能适用;二是财务处理上一定要分别核算,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有人一定会想,纳税人是不是可以利用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筹划了?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适用17%税率的销售额划分小一点,安装服务适用11%税率的销售额划分大一点,这样不就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吗?在此,我们提醒您,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二、发票认证时间都是360天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注意:对于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但在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仍然为180日!

    三、建筑业这一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可以还是必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符合上述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5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已经做出了明确!对于本地工程收到的预收款要在本地预缴增值税。

    作者
    • 王小鱼 CPA,CTA,江苏省国税局领军人才。十二载税收实践经验,对所得税、国际税收、营改增等各种税收政策颇有研究。关注财税法,善于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运用税收及法律政策。
      微信公众号:WXYTAX;新浪微博:王小鱼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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