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1、第一次突破,作为可以扣除项,原根据实施条例36条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在工作中坐飞机的二三十元保险费、坐长途汽车两三元保险费,在实际工作中,老有争议的,是否可以报销,能不能不给税前扣除,很没有人情味的事情。但现在可以扣除,那么这个属于随次购买的保险费还是按全年购买的坐交通工具人身险呢?没讲明白。同样和原来一样问题,原来支出保险费如果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话,那肯定可以扣除的,现在需要不需要并入一起缴个人所得税呢?我认为应不并入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然专门出这个文件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解读:1、先看828号文件讲的是什么: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大家注意需要视同销售,但按什么价格销售 ?
2、请看828号文件第三条: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一条在本次文件最后说明已作废,被本次文件的第二条替代。也就是讲不分外购和自制的,统统都公允价处理。如果我举个案例,大家就明白其中的道理(此条原来作一些专家筹划要点)。比如,一个公司外购房产一套100万,过几年作为奖励给股东或职工,肯定要视同销售的,按什么价格视同呢?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房产价格近几年是什么情况,大家都应明白了。这次出来的文件,总局是堵了一个漏洞!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