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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金及附加”核算新内容的学习

江洲 / 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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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金及附加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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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相关内容学习

    有企业财务经理咨询,问现在是不是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四个小税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已全部改到“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了?说实话,原来我没当回事,因为又不影响企业利润。去年12月份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里面有相关规定,但具体如何操作,心里一时没底,只好查询相关资料学习,现把自己观点摆出来,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规定引用

    1、(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规定:

    第二、(二)、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第四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2、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书中: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二、分析与处理

    1、2016年度注会书中注明会计准则的是将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纳入管理费用核算,但根据2016年12月3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已明确纳入“税金及附加”核算了。按道理是按新规定执行没问题。按但大家注意:第四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这里又带来一个问题“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我认为,应包括会计准则在内。因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会计核算制度简称“会计制度”

    2、具体处理办法详见,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六、关于衔接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建议与讨论

    以上四种小税种纳入“税金及附加”好处,我的第一印象是易于理解、方便核算。会计人员只要记好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税费记入“税金及附加”就可以了,等于把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放入一个“税费仓库”核算。

    但我也提出一个问题,以上讨论的内容针对准则核算的利润表是完全配套的,如果企业是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表,那么出现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联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如何处理?因为此时的利润表反映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成本 在“营业利润”在核算的。同样的道理,如果出现营业外收入相关联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以上两个情况均不应反映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应分别反映在“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

    最后,提醒一下相关建筑企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是为指导“营改增”企业财务处理,还有建筑企业把按产值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放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这个完全不符合会计处理规定,更不符合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就已有企业被纳税调增后缴企业所得税,应及时调整,以免多征税。

    江洲

    作者
    • 江洲 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力求从实务角度综合解决财税问题。现任南通玎佳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南通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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