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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单位漏缴个税致无摇号资格男子起诉索赔未获支持

郭伟 / 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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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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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的关键是,单位真的是“漏缴”个税吗?这个理由我不相信。类似的情景,在国内绝不是个案,有的企业“及时足额”代扣了员工的个税,但却没有将代扣的税款全额上缴税局。

    据媒体报道

    因单位工作疏忽,未代缴李先生2009年度、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后单位虽进行了补缴,但2013年李先生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时,被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为其未在京近5年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认为单位的疏忽导致其无法取得购车资格,故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到单位工作。在2014年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所以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但李先生的工资单显示其已经在2009年、2010年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后来李先生了解到是单位没有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李先生现在无法在北京取得购车资格。故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此单位辩称,我方代扣而没有代缴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是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并不是给李先生造成了直接的损失。我方依法为李先生补交了个税,并交纳了相应罚款,我方行为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购车指标本身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不是人身或财产权利,我单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李先生以单位未连续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老郭认为

    问题的关键是,单位真的是“漏缴”个税吗?这个理由我不相信。类似的情景,在国内绝不是个案,有的企业“及时足额”代扣了员工的个税,但却没有将代扣的税款全额上缴税局。而是“挪作他用”;还有的企业,虽然“及时足额”代扣了员工的个税,但却将这些税款交给了有税收返还的地区,并因此拿到了“税收返还”,吃了员工交税的“回扣”。由于税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一般人对此很难掌握,基本上是,财务说多少,员工就交多少,作为企业的财务,也很少为此去进行税务筹划,所以,出现文章中所描述的事情,也就不奇怪了!

    郭伟

    作者
    • 郭伟 历任税务专管员、业务科长、税政科长、业务局长、第三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30多年的涉税工作服务经验;凭借其在税务系统内广泛且良好的人脉关系,专注于高端私人税务服务领域。 为多家跨国公司及国内大型集团提供过税务服务及培训;担任国内多所高等院校客座教授,并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MBA、EMBA总裁班”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微信公众号:郭伟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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