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三十一)--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不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关键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要点
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形成的项目所得应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缴税。
当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申报享受了上述减免所得优惠,又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时,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会造成享受了减半征收优惠的所得额按优惠税率而非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叠加享受了减免所得优惠和减免税优惠。
风险点:企业享受减半征收的应法定税率减半,而不能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享受减半征收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算应纳税额,而不能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填报案例
1.情况说明。
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2.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1000+700-500-100)。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元(1100×25%),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元[1100×(25%-15%)],应纳税额165万元(275-110)。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75万元(1000×15%+200×50%×25%),减免所得税100万元(275-175)。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1100×(25%-15%)],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200×50%×(25%-15%)]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110-1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