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差旅补助的个人所得税辨析
大连某一新设立的企业,准备派业务员到北京进行市场考察,在“出差申请”批复过程中,该企业的财务总监查询了大连当地政府规定的出差补助标准,认为根据目前经济发展及企业自身的状况,该标准有些偏低,于是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一般员工到一类地区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天200元。该财务总监将新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进行了报告,后又经过了董事会的决议,并将该制度在当地工商局和税务局进行了备案。于是,业务员从北京出差回来后,进行差旅费报销时按照每天200元领取了出差补助,该现金补助员工没有提供发票,企业也未将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纳税时企业将该费用进行了全额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此实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没有自行制定出差标准或者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采用内部票据的方式为员工“报销”的出差补助,是需要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此种方式“报销”的出差补助不能证明其“合理”性。而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都是工资薪金。
综上,企业在处理差旅费相关业务时,如果想凭内部票据(自制凭证)报销差旅补助且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制定了完备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并已经在工商部分和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
2)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比较低)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提供详细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例如《出差申请》、《差旅费报销单》等企业内部票据是非常必要的入账依据及纳税备查资料。
针对差旅费这样的涉税争议焦点问题,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自行制定“合理”的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为将来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最大限度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