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
某商贸因公车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需求,于是规定员工外出办公时可使用自己的私车,公司据实报销其相关费用,并将该类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进行了税前扣除。那么,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取得租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因此“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若想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必须满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直接有关,且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建议企业在实操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注意不是“私车公用租赁协议”,如果是租赁行为,该车辆具有运营资质,并且需要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私车公用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公司承担。一般来说,因公用车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都可以由公司承担,而与车辆本身相关的一些费用,如保险、保养、验车等费用不应该由公司承担。
(三)私车公用协议最好在6个月以上。
(四)企业有完善的用车记录,能够准确区分“因公”和“因私”发生的费用,只有“因公”发生的费用才能由企业承担,例如企业有严格的《派车单》,并由详细的记录,按照行使里程测算公司“因公”发生的汽油费用。
2)如果付租金,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增值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