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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二十七)--(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北京税收志愿者团队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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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涉及的主要有: 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本篇主要介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涉及的主要有: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今天主要介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

    关键点1:优惠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相关的政策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

    关键点2:优惠的享受期间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所得优惠”针对的是项目投资者获得的经营回报。项目立项、建设时期是投资项目的投入期,单独核算项目纳税调整后所得很大可能是负数。因此政策规定项目优惠的优惠期间并不是从项目批准、建设开始。而是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开始。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关键点3: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风险点1:减免税起始期的确定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享受减免税。

    风险点2:单独核算,合理分摊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关键点4:优惠期限内税收优惠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转移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减免项目与应税项目亏损不得互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和数据信息采集口径仍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全文废止)相关规定一致,即: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当减免项目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时,主表A100000第20行填写负数,要求纳税人对负数进行调增处理。即不允许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减免项目亏损。当应税项目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减免项目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时,主表A100000第20行可以填写正数。即不要求用减免项目所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

    北京税收志愿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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