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二十五)--(A107011)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二十五)——(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关键点1: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持有期限满12个月后能否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实务中纳税人对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但笔者认为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能否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以保障自身利益。
2.企业从“新三板”购买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开上市发行”?取得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按照居民企业间免税收益处理?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的要求之一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情形。企业投资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3.“沪港通”相关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的申报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对参与沪股通的香港投资者不设准入条件。
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内上市交易、只允许本国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2005年底,特批的境外机构也可以认购)。
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交易、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沪市以美元计价、深市以港币计价)。
H股:境内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港币计价。
(4)“港股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港股通”的实质是权益性(股票)投资,股息红利、转让所得“遵从一般原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①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③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关键点2:清算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如处于清算期的企业,在未处置其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前,其源自被投资方分配的股息红利,清算组应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该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条件,即使企业处于清算期,仍然应享受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点3:撤资的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为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关键点4: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风险点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才是免税收入。这里注意三个要点:一是居民企业,二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税,三是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投资的不是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免税。
风险点2:12个月的规定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风险点3: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股东留存收益不免税
(3)股权转让中,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不能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股权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清算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三种处理方法的差异填报案例
(1)股权转让:A企业将控股30%的B企业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企业,其中B企业有1000万元的累计未分配利润。A企业的投资成本6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800-600=200(万元)。
(2)收回被清算企业资产:B企业清算,A企业分回清算资产同上,即:
清算所得(损失)=800-(1000×30%)-600=-100(万元)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相关项目的填写如下:
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800万元;
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300万元;
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300万元。
(3)撤资收回资产:A企业从控股30%的B企业撤资,A企业收回投资800万元,其中,B企业有1000万元的累计未分配利润。A企业的投资成本600万元。
①A企业首先确认收回成本600万元;
②再考虑800万元中相当于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的200万元(800-600<1000×30%);
③撤回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800-600-200=0。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相关项目的填写如下:
第10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800万元;
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100%;
第12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600万元;
第13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200万元;
第14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00万元;
第15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200万元。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