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二十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免税收入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关键点1: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管理人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管理费一般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一般按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及方式进行提取、支付。
(4)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及运用基金进行投资所获收益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投资人)。
关键点2:证券投资基金免税实务问题探讨
目前很多企业以货币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形式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企业投资货币基金,对于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应在什么时点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做出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到上述案例,应在每日分配时确认收入。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属于特殊的分配、投资形式,其分配的收入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上述案例中的货币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3:留存备查资料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