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二十三)--(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政策及填报实务(续)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关键点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
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相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弥亏,免税项目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具体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关键点2: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具体政策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笔者提醒此处要注意: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关键点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具体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