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二十二)--(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政策及填报实务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风险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亏损的先后次序问题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报说明规定,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A106000《企业所得税纳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行“所得减免”-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笔者认为,这两处规定看似存在相互之间的循环计算,实则是在应纳税所得额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先“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上给纳税人留下了选择的空间。纳税人根据自身利益填写上述两项金额,最终稿申报结果符合上述两项等式关系即可,并没有“循环计算”的问题。
税收政策未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亏损的先后次序进行明确。勘误后的2014版申报表删去了上述“-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内容,造成了企业必须按照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五年的时间限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结转以后年度计算的优惠则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上述勘误会影响纳税人利益。
具体政策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键点: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三)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