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十四)---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相关政策要点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相关政策要点
工资薪金是企业所得税申报重点,也是税务机关征管和稽查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键点1: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口径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键点2: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按上文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执行)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风险点1: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比如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则不能税前扣除。
风险点2: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
这也是小编曾经遇到的实例,效益好的国企会有此情况。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