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十二)---国债投资收益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计算方法参见免税政策。
关键点2:国债投资处置收益。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关键点3:国债利息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下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风险点:从非发行者处购买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时点
36号公告中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在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税收上确认转让收入和持有天数大多数时候也只能以此为依据。
案例:国债投资收益填报案例
1、情况说明。
A企业多次购买同一品种的国债,2014年1月1日购买面值1000万元,2014年2月1日购买面值300万元,2014年3月1日购买面值2000万元。2014年5月转让面值1500万元国债,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发生手续费支出50万元;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1800万元国债,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发生手续费支出50万元。该国债票面年利率4%,到期日为2016年10月30日。A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确认转让成本。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取得国债的账务处理(2014年1月1日、2月1日、3月1日)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300(1000+300+2000)
贷:银行存款 3300
转让国债的账务处理(2014年5月1日、6月1日)为:
(1)A企业2014年1—3月三次购买国债,并于5月、6月两次出售。由于未到资产负债表日,即不计算利息收入,也不需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会计核算的国债处置收益(损失)。
[2000-1500-50]+[2000-1800-50]=600(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300(1500+1800)
投资收益 700
借:投资收益 100
贷:银行存款 100(50+50)
3、填报方法。
A企业2014年度的纳税申报处理(分三步处理)如下:
第一步:国债利息收入及转让收益的计算(2014年5月1日、6月1日)。
(1)2014年5月1日转让面值1500万元的国债时:
持有天数=(120+90+60)÷3=90(天)
转让成本=1000+300+200=15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1500×(4%÷365)×90=14.79(万元)
国债转让收益=2000-1500-14.79-50=435.21(万元)
(2)2014年6月1日转让面值1800万元的国债时:
持有天数=90(天)
转让成本=18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1800×(4%÷365)×90=17.75(万元)
国债转让收益=2000-1800-17.75-50=132.25(万元)
A企业国债利息收入为32.54万元(14.79+17.75)——免税收入。
A企业国债转让收益为567.46万元(435.21+132.25)——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将国债利息收入及转让收益计入A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1)国债利息收入:
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利息”——“账载金额”0;“税收金额”32.54万元;“调增金额”32.54万元。(具体填报见表1)
表1
(2)国债转让收益: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600万元,本年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转让收益567.46万元。(具体填报见表2)
表2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收益类调整项目的“其他”——“账载金额”600万元;“税收金额”567.46万元;“调减金额”32.54万元。(具体填报见表3)
表3
第三步: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申报。
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32.54万元。(具体填报见表4)
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