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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八)---视同销售调整事项

北京税收志愿者团队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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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第8天视同销售调整事项相关政策要点

    一、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八)---视同销售调整事项

    关键点1: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情形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键点2: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键点3:视同销售影响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计算基数

    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关键点4:视同销售对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影响

    允许纳税人按照视同销售收入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广告等形成的费用税前扣除金额进行调整。即将企业会计确认的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金额与视同销售收入额之间的差额在,表A105000第29行或34行进行调整。

    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有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按照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扣除金额调整后,表A105000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表A105060第1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相应进行调整,即账载金额按照视同销售收入额进行调整。

    关键点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的界定

    视同销售收入构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一般做“营业外收支”处理,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但如果纳税人处置资产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可作为费用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二、视同销售成本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八)---视同销售调整事项

     

    风险点1: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确认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应该根据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确认,应关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例如关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出资产是否计提过资产减值准备。视同销售事项差异调整的具体情形及填报方法如下表所示。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八)---视同销售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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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八)---视同销售调整事项

    本部分仅给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处理的填报案例。资产用于捐赠和广告支出的填报案例请参照本书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调整部分。

    视同销售调整事项填报案例

    1、情况说明。

    A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450万元,已计提折旧330万元。B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A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需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B公司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经双方商定,B公司支付了20万元补价。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2、会计处理。

    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0万元。对A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2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16.7%<25%,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B公司的情况也相类似。

    由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对于该项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0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收到的补价20万元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原价450万元-已计提折旧33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尽管B公司支付了20万元补价,但由于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均不确认损益。对A公司而言,换入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20万元,换出资产是专有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去货币性补价的差额,即100万元(120-20);对B公司而言,换出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20万元,换入资产专有设备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110万元(90+20)。由此可见,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的,不涉及确认损益问题。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累计折旧                330

          贷:固定资产          45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

    3、填报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但在本案例中未注明资产的取得方式是自制还是外购,如果属于自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调整方法为:按换出资产同期对外售价(假设为14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在表A105010第2行;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万元(账面原价450万元-折旧33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在表A105010第12行。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八)---视同销售调整事项

    如果属于外购资产,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调整方法为: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账面原价450万元-折旧33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在表A105010第2行;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万元(账面原价450万元-折旧33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在表A105010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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