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每天一刻钟,申报很轻松!(一)

北京税收志愿者团队 / 2016-04-0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纳税申报
  • 企业所得税
  • 风险提示
  • 填报指南
  • 汇算清缴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

    如果你不会准确填报申报表,如果你抓不住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如果你不能清晰理解政策口径,那么,就请每天用一刻钟时间静静地读一读《企业所得税涉税实务关键点提示和风险点解析》。

    第1天封面、表单、基础信息表填报实务(A000000)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封面和表单填报实务

    1.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封面的政策要点

    关键点1:封面“税款所属期间”的填报

    封面的“税款所属期间”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填写。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在2014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5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间”应填“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除上述情况之外的纳税人,其“税款所属期间”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填写。

    情况1:年度中间开始生产经营的情况

    2015年的年度中间(2015年8月1日)开始实际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至2015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税款所属期间”填报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一般情况下,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如成立日期是2015年8月1日,则填写“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情况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的情况

    纳税人在2015年年度中间(2015年9月30日)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税款所属期间”填报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一般情况下,实际停业之日以公司管理层决定停业之日。

    情况3:年度中间开业且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在2015年年度中间(2015年3月1日)开业且年度中间(2015年9月30日)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税款所属期间”填报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1.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的政策要点

    关键点2:表单勾选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填报新申报表之前应结合本企业实际业务选择需要填报的申报表(A00****—A10****),在业务涉及的申报表处进行勾选,业务不涉及的申报表不用勾选。在进行申报表填报时,仅对勾选的申报表进行填报,未勾选的申报表不用填报。纳税人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先行在“辅学辅填工具”或纸质申报表中结合自身业务填报申报表,上传申报系统时再先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未勾选的申报表将不会在填报过程中弹出)

    关键点3:政策规定表单必须填报的表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不管纳税人是否发生业务都必须填写表格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06年3号及总局解读明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报表只要发生相关支出、准备金业务,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年度不享受优惠的,也需填报上述报表。

    1.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报实务

    1.2.1申报类型的选择的政策要点

    关键点4:“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等申报类型的使用

    2014年版申报表实施后,申报类型分为“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正常申报和更正申报都是申报期内,即:企业进行第一次年度申报和修改第一次年度申报的情况。而补充申报为申报期后,即:企业自查、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的情况。

    在选择填报类型时,选择“正常申报”和“更正申报”应注意不同类型业务的申报期限制,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期为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而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的申报期为60日内。

    在选择“补充申报”时,由于补充申报是在申报期后,纳税人要按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因此建议纳税人尽量做到在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和更正申报。如果必须进行补充申报时,企业要考虑滞纳金的因素,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是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2.2基本信息的填报的政策要点

    关键点5:“101汇总纳税企业”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纳税人在《企业基础信息表》“101汇总纳税企业”项目选择“总机构”,则需填报表A109000和表A10901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作为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分配缴纳税款。但实务操作中,在北京市范围内,企业是否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作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取决于企业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时是否在“101汇总纳税企业”项目选择“总机构”,而是取决于企业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维护。

    实际申报中,企业选择该项目时,原则上应与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维护的情况保持一致。

    关键点6:“102注册资本

    本项目填写的是注册资本非实收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出现注册资本“零首付”,在填报时,应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其中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对非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该项目应不填写。

    关键点7:“108境外关联交易

    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来判断是否存在境外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不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否”。选择“是”需要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

    1.2.3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填报的基础信息的政策要点

    风险点1: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替代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口径准确填写,才能保证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点2: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具体政策及填报方法详见第19章和第22章)

    关键点8:“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本项目的填写直接影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填报时填写“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时,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列示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进行填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工业企业填报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应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如填报的其他代码则系统自动确认为其他企业;

    享受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2760(生物药品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63**-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享受四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应按财税[2015]106号文件列示的范围填写;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3693(集成电路制造)、6550(集成电路设计)、6510(软件开发)。

    风险点3:建筑业(行业明细代码应为4700至5090)不在按照工业企业标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涉及建筑业(行业明细代码应为4700至5090)资产总超过1000万元或员工人数超过80人的企业,在2015年度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键点9:“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

    该项目的填写是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可具备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指标,并且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存在一定关系,企业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且填报时应注意“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计算数据为季度平均值,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而不是元。

    “104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5资产总额(万元)”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关键点10:“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改为一般问句,纳税人该项目选择“是”,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企业基础信息表》(A1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1.2.4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的政策要点

    关键点11:“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

    纳税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对税会差异调整的影响,并据实填报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化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留存收益,不会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追溯调整如果涉及暂时性差异,应考虑递延所得税和前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只需考虑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税会差异的影响。

    2、会计估计变更均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纳税人仅需考虑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对税会差异的影响。

    关键点12:“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差异在于,税法规定了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条件,而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条件。纳税人账面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应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列报和税会差异调整。本项目选择的折旧方法应与表A105080的填报情况相符。

    关键点13:“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属于税法规定的项目,应按纳税人账面实际情况填报,避免由于随意填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键点14:“209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应纳税额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个分支,它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本项目。

    1.2.5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的政策要点

    关键点15:“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

    在填报时应关注股东类型,个人股东,证件种类是身份证或护照,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经济性质为自然人;单位股东,证件种类是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经济性质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国籍按其登记注册的注册地址;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填写上述信息后,当纳税人的股东发生与上一年对比发生变化时,则会确认为纳税人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股东结构变化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自然人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关键点16:“302对外投资(前5位)”

    在填报时,注意本项目只填报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被投资企业情况,本项目不包括对境外投资的情况。填写上述信息后,通过与上一年度填写信息的比对,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对外股权投资的变化,如存在变化则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反映投资变化的损益情况。

    北京税收志愿者团队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