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税务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甲供材料”在税务处理上的是是非非,也是随着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而产生的,据说是为了打击通过甲供材料侵蚀营业税税基的避税行为,规定建筑业营业税应以包含甲供材料价款的金额为销售额,由此就产生了建筑企业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是实际纳税人还是代收代缴义务人、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后能否开具建安发票、建设方如何进行固定资产入账等诸多争议。
营改增后,按照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除非另有其他规定,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料应该不需要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重新缴纳增值税。而且,从增值税的链条上,建设方采购的材料,本来就已经负担了增值税,且根据实施方案第27条,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也没道理由建筑企业再缴纳一次增值税,否则就会造成双重征税。
吊诡的是,附件2又规定甲供材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税方法,意思是甲供材料也应该包含在乙方的销售额内予以征税,只是为了减轻税务选择按简易方法征税。那么,在甲供材料交易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是不是要以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由于甲供材料不是向乙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根本不可能取得进项发票予以抵扣,明显增加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如果选择一般征税方法的乙方的销售额中不包含甲供材料的价款,那么选择简易纳税方法的建筑企业的销售额中也不应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对于纳税人而言,选择简易征税方法可能会减轻税务。
那么,问题是,如果甲供材料项目中既然可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价款,且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税方法,那么,不含甲供材料的纯包工包料方式下,为什么只能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能选择简易征税方法,从而违背税负公平原则。而且,由于甲供材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税法概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1%还是30%算甲供材料,那么,建设方自行采购一堆河沙就可以构成甲供材料的话,税法的权威性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