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加大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让慈善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要成为某些机构和个人“敛财、逃税”的工具,这才是人们所关心的内容。
据媒体报道: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建议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草案有关慈善信托内容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慈善信托一章的有关内容适当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二是考虑到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受托人的范围尚不宜过宽,建议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三是为处理好与信托法的关系,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老郭认为】:无论如何修改其中的条款,让慈善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要成为某些机构和个人“敛财、逃税”的工具,这才是人们所关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