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原发于2019年7月14日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该征求意见稿的征税对象是“销售房地产”或者“转让或出让房地产”,不是“转移房地产”。
所谓的“三流一致”,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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