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前需特别注意什么
《扒开税雾》按:近期,咨询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怎样办理出口退税的读者比较多,既有企业的,也有税务局的。为了回应读者关切,推送作者胡晓明撰写的《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前需特别注意什么》一文。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出现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的现象,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一、什么是EXW成交方式?
EXW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Ex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的简称,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采用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卖方是不需承担报关责任。若卖方需承担报关责任,那这种成交方式就不是EXW了,而是FCA。FCA(free carrier)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二、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前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由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报关出口业务通常不是由卖方完成,稍有不慎,卖方就有可能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必备的信息资料。在此提醒卖方,若要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若买方不愿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复印件,则卖方应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3.如果卖方是生产企业,则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必拘泥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之所以现行政策会如此规定,是因为制定政策时还没有以EXW价成交方式报关出口的业务,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政策。如果卖方是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政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的规定确定,与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三、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的不良后果
如果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但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卖方就要视同内销处理,按内销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同时,还会滋生“买单出口”、“配单配票”的土壤,给不法分子骗补骗税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