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改制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新文件发布 仍有一争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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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制中我先全部平移过去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这个和我将这两步并做一步来做,即将改制和增资扩股放在一起做,在土地增值税重组免税上就真的有实质性差别,从而需要区别对待吗?这样区别对待的原因何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文件总体延续过往税收优惠政策,并无太大变化。但是,在过往文件执行中,仍有一争议问题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