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印花税法实施培训讲义诠释部分印花税争议问题
【财税星空点评】近日,江西省税务局官网网站“纳税人学堂”中刊载的全南县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培训的讲义,其中对于《印花税法》、财政部、总局征管口径文件发布后,大家仍有理解争议的问题,在讲义中都明确涉及了,值得大家参考:
一、如何理解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法》所附的税率表中,对于“买卖合同”写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但是目前仍然有人存在争议的点在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可能是个人——个人,也可能是个人——企业。如果是个人——企业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全部不收,还是仅不收个人的,企业的还要交?在《培训讲义》中,明确了:“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二、进一步明确《印花税法》仍是按照正列举原则征税
《培训讲义》中阐述了: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延续暂行条例正列举方式,明确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仅是部分征管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凭证,并未对所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凭证进行列举。这就是告诉大家,在实际执法中,千万不能是反列举去执法,即认为只要不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中写的不征印花税的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
三、明确书面合同的界定可参考《民法典》
征收印花税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对于如何界定书面合同,《培训讲义》中阐述了:如何界定“书面合同”亦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对书面形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书面合同”定义可以参考《民法典》规定理解。
四、如何理解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
在《印花税法》后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对于借款合同税目备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但是,其中括号中写了“不包括同业拆借”。这次,在《培训讲义》中阐述了:“同业拆借合同”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同业拆借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其他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仍然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对于其他争议问题,比如贴现、转贴现合同、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按照《印花税法》严格按照正列举合同列明征税,而不是按照交易实质界定交易行为征税原则,这些合同都不应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