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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予客户的赠品,是否需要纳税

郝守勇 /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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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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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种情形

    答复

    增值税

    (1)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产品,由于不是无偿赠送,因此赠送的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赠品在购进环节若是取得专票,照样允许抵扣增值税。

    (3)为了避免出现无偿赠送的增值税风险,建议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按照折扣销售的方式来开票,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注意:

    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于“买一赠一”中的送赠品行为究竟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折扣销售,税务总局并未明文作出统一规定,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避免税务风险。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客户端午节粽子,属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一:

    这里一定要注意:同时二字,也就是赠品是和主品是捆绑销售的,不具有偶然所得的性质。

    注意二:

    与某一项购买行为绑定的赠送,实质上属于捆绑销售,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三:

    好多会计也咨询是否需要把主品和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以享受不征个税,提醒大家,这里对发票如何开具并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是捆绑销售的则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四:

    只要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的赠品,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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