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二十四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栏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2有一个待抵扣进项税额栏目,如图:
同时,财会201622号文有一个增值税科目,叫做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个科目在文件中的使用是这样描述的。
那这两个地方是否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呢?
不是计入科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的都需要填写在附表2待抵扣进项税栏次呢?
二哥这里告诉大家,有对应关系,但是不完全对应。
具体可以参考下面图片:
具体二哥给大家详细说说。
01#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分期抵扣需要使用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但是注意:这个政策已经过期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现在不用这个政策,这里二哥仅仅是给大家说说之前是怎么用的,大家了解一下就行了,毕竟现在也不用了。
1
2018年8月,二哥税税念公司收到一张不动产发票,如图。
「注:发票仅供参考,实际以文字为准」
这是公司新修建房屋取得的施工方的工程款发票,其中金额是2330097.09,税额是69902.9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账务处理
这张发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33009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941.75(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7961.16(40%)
贷:应付账款2400000
进入税务申报界面,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及附表5的内容。
附表5
这是原截图,这里怕大家看不请,用电子表格放大一下,如下图。
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这张发票符合抵扣规定,69902.91全额填写到次栏次。
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期抵扣的60%填写到次栏次,税额为41941.75。
第6列自动生成,为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下期会自动转入到期初去。
附表2
这里也用电子表格放大一下。
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这里税额和附表5的第二列税额都是69902.91。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这里都等于60%的部分,41941.75。
以上内容就是第一期抵扣60%的记账和申报表填写。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扣税凭证是指的认证月,13个月含认证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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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是按照之前的规定,在13个月后抵扣40%的部分,第一次抵扣是8月,13个月后就是19年的8月,这里算是含这个8月的,所以是2019年8月再抵扣。
账务处理
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961.16(4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27961.16(40%)
申报表同样需要填写附表2和附表5,主表都是自动生成,这里不一一展示。
附表2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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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键来了,如果没有新政策,我会在2019年8月抵扣余下的40%的进项税,就是序号2的步骤。
但是新政策规定取消分期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这里的填写表格方式肯定就变化了,尚未抵扣的不动产税额允许一次性转入了。
假设二哥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就可以把剩下40%进项税转进来抵扣了,这个事项就提前终结了。
那么上面序号2的过程就没有了,按照新规定,我会在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961.16(4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27961.16(40%)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02#
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二哥税税念公司辅导期为2019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0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无生产加工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分别核算内外销库存和进项税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外贸企业纯出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处,不得参与计算抵扣。
正常来说,外贸企业每退一笔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应相应减少。
现在很多地方申报表取数规则上,附表2的第35、26、27也会自动获取当期你进行了退税勾选的数据。
2021年6月,二哥税税念公司勾选了两张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勾选情况如下:
当期勾选的所有票据汇总情况如下:
最后,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a、35栏其他栏次,相当于把平台所有勾选了(不管什么用途)的专票都取到这里。
b、具体又根据不同的勾选用途分别取数到附表2其他的相应栏次。
用于退税用途的,由于不参与抵扣,所有直接取数到待抵扣进项税栏次列示。
c、用于抵扣的则取数到当期抵扣栏次。
通过这样填写,你会发现,这样其实完成了一个勾选数据的完整体现。根据各种用途分别体现在申报表的不同位置。
你也同时会发现,待抵扣栏次数据本身不会计入当期进项税抵扣的数据统计中,所以这个栏次的数据意义更多的在于是展示统计,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纳税人可能退税勾选的数据根本不会填写到申报表上(系统自动取数的除外)
而且实际中很多地方出口退税涉及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征税部门不管,退税部门也不怎么看,所以大家也都没管而已。
04#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你再看看这张图片,什么时候用待抵扣科目,用了待抵扣科目是否必须用待抵扣栏次申报?这些都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