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法第二步!
收入篇的历史文章链接:
五步法的第二步是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我们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三个角度来理解。
首先什么是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合同中公司向客户承诺要做的事情。
比如卖软件,交付软件就是向客户承诺要做的事情;
比如盖房子,交付建造好的房屋就是向客户承诺要做的事情;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不一定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可能是多项。
比如买电梯送日常保养,买软件送升级维修,公司向客户承诺要做的事情就不止一件了。
其次为什么要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会计是记录经济交易的一门语言,所有的规则都是为了准确记录经济交易这一个目的服务的。
同样的,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也是为了能准确确认公司的收入这一个目的服务的。
公司确认收入不是简单的按照合同总金额一笔头确认的,要想记录得更加清楚明白,就要将合同中的每一项履约义务分清楚,针对每项履约义务按相应的时间节点分别确认收入。
比如买电梯送日常保养,总合同金额1000万,如果不加以区分,直接一笔头在交付电梯的时候确认1000万收入,合适吗?准确吗?能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吗?卖电梯送保养,企业1000万的标价卖的只是电梯吗?
比如买软件送升级维修,总合同金额2000万,如果不加以区分,直接一笔头在交付软件的时候确认2000万收入,合适吗?准确吗?能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吗?卖软件送升级维修,企业2000万的标价卖的只是软件吗?
不要被所谓的“送”迷惑了双眼,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送”的东西不过是变种形式在客户的身上收回来。
准确识别合同中的每项履约义务,进而准确记录每一项收入,是我们作为会计师的职业素养。
最后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抛开教材上晦涩的定义,识别的核心把握住一个点就可以解决99%的判断:
看公司能否单独出售该商品。
只要是能单独出售的,都可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能单独出售不是一个单向的行为,是双向的行为,前提就是卖家可以单独卖,买家也愿意单独买。
就像结婚,绝对是双方都愿意才能成功的,一方不愿意都无法成交。
基于这个核心原则, 我们来看教材上说的一些不能当作单独履约义务的例子就很好理解了:
企业为客户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
对于建造写字楼的合同来说,客户的需求是一个写字楼成品,而不是砖头、水泥这些零散的部件,砖头水泥这些东西显然属于包工头愿意卖,但客户不愿意买的东西。
怎么滴,我花这么多钱让你给我建个写字楼,你就给我一堆零部件让我自己组装?
这个的学术说法叫做“企业需提供重大整合服务(人力物力调配)将合同中承诺的商品(砖头、水泥)进行整合,形成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成品办公楼)转让给客户,则这些商品(砖头、水泥、人工)不可明确区分。
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客户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这个合同看似提供两项履约义务:软件+安装服务,但这两者根本区分不开。
虽然公司提供的是通用化的软件,但奈何客户自己的信息系统难搞,如果不对这个升级,买回来的软件根本没法用。
客户又不是傻子,花钱听个响吗?
所以可以认为如果公司不向客户提供定制化的重大修改,客户根本不会买单。
这个的学术说法叫做:该商品(安装服务)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软件)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则该商品(安装服务)和其他商品(软件)不可区分。
企业承诺为客户设计一种新产品并负责生产10个样品,企业在生产和测试样品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正,导致已生产的样品均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工。
这个合同又是看似提供两项履约义务:设计和生产,但这两者又又又区分不开。
生产之前要设计,生产时又要对设计不断进行修正,修正的设计又得导致生产产品的不断返工。
生产和设计息息相关,如胶似漆。
这个的学术说法是:该商品(设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生产)具有高度关联性,则这些商品(设计和生产)不可区分。
看完这三个例子,再回味一下判断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看公司能否单独出售该商品,是不是豁然开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