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法第一步!
从今天起,会开始详细讲解五步法的每一步。先说第一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合同并不难,难的是判断合同是否符合确认收入的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又是一大坨定义,看得人云里雾里。
莫慌,我们来拆解一下。
先看前三条,要求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支付条款、各方批准合同等等。
说实话,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法律层面的要求,如果说一个合同都不针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支付条款等进行约定,都称不上是个合同。
连合同都算不上,遑论根据合同确认什么收入呢?
就像很多相亲的,只有对方的资产现金流等硬件条件过关才会开始考核诸如性格、情商、长相等软性条件,硬件条件不过关的,拜拜吧您嘞,连面都见不到。
前三条规定就相当于相亲时对方的硬件条件,是基本门槛,不满足这个门槛的根本都不叫合同,也绝不会出现在注会的题目中,大家不必过分纠结,看看就好。
接下来我们来看软性条件,oh不,是会计真正关心的条件: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有老铁问了,什么叫商业实质?
俗话说的好,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双方达成的各取所需的你情我愿的交易,且交换的标的物在风险、时间、未来现金流量上并不相同,才具备商业实质。
举个例子:
我喜欢吃梨,你喜欢吃苹果,我用一个苹果换你一个梨,各取所需,交换的标的物也不同,具有商业实质;
我用一个苹果换你一个一模一样的苹果,只能说明我脑壳有包。
现实世界中,确实存在互换相同标的物的情况,比如石油公司互换石油。
A石油公司山西库存比较多,B石油公司山东库存比较多,两家公司互换一下石油,A石油公司的山西仓库给点B石油公司,B石油公司的山东仓库给点A石油公司,免去运输之苦,省事省力又省钱。
这种互换对两家公司都有意义,但意义有限,因为石油还是那个石油,仍然在自己手里,没有卖给车主,无非是左口袋挪右口袋。
如果这样都可以确认收入的话,那两家石油公司凭借一桶油频繁互换,收入破亿都不是梦!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这一条并不是新加的,老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里面也有: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条核心就在考核对方的支付能力。
卖给有支付能力的客户才叫收入,卖给没有支付能力的客户只能叫做负债。
什么才算支付能力的客户?
账上现金多,资产负债率低,生意做的稳稳当当,一切向好的。
有老铁问了,那为啥还会有公司卖给没有支付能力的客户呀?冒着收不回来钱的风险出售,那不是缺心眼吗?
这种要分情况看,收不回来钱可以让对方把东西还回来呀。
如果还回来的东西不能二次出售,或者卖的根本就不是东西,而是服务,那确实是缺心眼;
如果还回来的东西可以二次出售,而且二次出售也并不怎么折损它本身的价值,那就不算缺心眼。
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时,一般会被政府要求开发相应的商业配套,这些商铺一般也会直接拿来卖,卖给一些经营餐厅、理发店等等的小企业主,这些小企业主手里不一定有充足的资金,那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会跟小企业主签订合同,小企业主先交个保证金,之后开店赚了钱,用赚了的钱慢慢还。
现在竞争这么激烈,开个餐厅并不等于餐厅能赚钱,如果小企业主还没啥经验,那亏损几乎就是板上钉钉了,而一旦没法赚钱,自然就还不上购买商铺的钱,这种小企业主显然就是没有支付的客户。
还不上怎么办?房地产企业收回商铺就好了,再卖给下一个接盘侠,怎么算,房地产企业也不会亏。
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就只能作为负债,不能作为收入确认。
有老铁又问了,如果刚开始卖的时候,客户有支付能力,后来经济困难了咋办?
这种要看情况。
比如A公司将专利技术授权给B公司,授权期5年,B公司每年要给A公司缴纳授权费:
第1年:B公司经营正常,授权费正常缴纳,A公司也正常确认收入;
第2年:B公司经营开始变困难,授权费开始拖欠,A公司仍然可以确认收入,但同时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
第3年:B公司客户流失完了,快倒闭了,授权费完全没有缴纳的可能了,那A公司就不能再确认收入了。
总而言之,只有在客户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没有支付可能时,才不确认收入,其余情况还是继续确认,只是要对应收账款做个减值测试罢了。
各位老铁看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