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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后,还是得问税法叫爸爸!

徐甘木 /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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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递延所得税
  • 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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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经过前面一系列文章(所得税合集)的洗礼,相信各位老铁都充分认识到了一点:

    会计和税法计算出来的税并不相同,差异原因是二者的屁股不同:

    会计准则财政部出台的,税法是税务总局出台的。

    财政部的诉求很简单,会计准则得客观、公允、谨慎地反映企业的利润

    税务局的诉求更简单,就俩字,“收税”,请你多交税,请你早交税,请你快补税。

    所以面对同样的交易事项,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可能完全不同:

    会计认为还不能确认收入的时候,税法认为可以确认了;

    会计认为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时候,税法觉得要再等等。

    One world,one dream,but different tax。

    二者的差异通常用“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调节。

    但调节也是有限度的。

     

    就好比,

    很多男人可以接受女人大手大脚花自己的钱,美容SPA逛街shopping都行,但几乎没有男人能接受女人花自己的钱去养小白脸。

    用自己的钱送自己一顶绿帽子。

    钱,闭环了。

    没有限度的爱不是爱,那叫蠢而不自知;

    同样,没有限度的调节不是调节,那叫没有认清自己的核心KPI

    在一定限度下,

    会计和税法不同时,可以各算各的利润,各算各的税,然后通过“递延所得税”来调节差异。

    但在一定限度外,

    会计和税法不同时,只能以税法为准。

    那限度究竟在哪里呢?

    都藏在了时间的屁股里。

    可以被时间抹平的差异,也就是拉长时间看会消失的差异,可以各算各的,用“递延所得税”来调节;

    无法被时间抹平的,比如,

    会计认为是收益的,税法永远都不认为是收益的;

    会计认为是成本的,税法永远都不认为是成本的。

    二者的差异永远不会转回,矛盾永远无法调和的,

    要以税法为准。

     

    举个例子,

    我徐某人开了一家超超超高新技术企业,采购了一台超超超高新技术设备,设备成本1000万。

    会计要求按加速折旧法来计提折旧,3年提完;

    税法要求按直线法计提折旧,5年提完。

    假设我每年的收入都是2000万。

    然后,你会发现,虽然每年会计和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都不一样,但拉长5年看,税前利润总和都是9000万。

    缘,妙不可言。

     

     

    虽然每年会计和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都不一样

     


    这种确认节奏不同,但总和一致的情况,会计和税法,井水不犯河水,各算各的,每年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

    反正,拉长时间看,都是一样的。

    能被时间抹去的差异,不叫差异,叫求同存异。

    但如果加个条件,

    比如,我徐某人的公司因偷税漏税在第五年被罚了100万,事情立马就不一样了。

    税法认可的总利润还是9000万,而会计认可的总利润就变为了8900万。

     

    税法认可的总利润还是9000万,而会计认可的总利润就变为了8900万

     

    但,税局不可能用我徐某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详见文章:听说你想薅税局的羊毛?),

    所以,

    这100万绝对不会被允许从税前扣除,

    这100万的差异永远都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抹平,

    就算再过100年,1000年,10000年,会计认可的利润还是会比税法认可的低100万。

    不可调和的矛盾一触即发。

    怎么办?

    是以会计8900万的税前利润为准,让税局倒找我们25万的税?

    还是以税法的为准,按9000万的税前利润去老实交税?

    选前者的老铁,烦请搞搞清楚是谁在收税。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

    会计视角下,

    Y5的税前利润虽然是1900万,但所得税并不直接等于1900*25%=475万;

    而是需要先将税法认为不能抵扣的100万罚款加回,再计算所得税:

    (1900+100)*25%=500万。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到最后,还是得问税法叫爸爸。

     

    徐甘木

     

    作者
    • 徐甘木 上财毕业,ACCA+CPA持证者,现为互联网企业财务BP 微信公众号:徐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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