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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生周记(298期 06.06-06.12)

王冬生 /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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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 财经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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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事:专业探讨

    1、中央财政不应负担全部留抵退税

    中央财政可以负担全部出口退税,但不能全部负担留抵退税。三个原因:一是实际影响不同。出口退税后,退就退了,不会再征回来。而留抵退税,以后还会征回来。征回来时,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的,一半一半。二是征税与退税的税局不同。出口退税,A地税局退税,但征税的却可能是B地税局,而留抵退税,退的是A地税局,以后征的也是A地税局。三是因为进口增值税全部归属中央财政,出口也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征退也一致。所以,留抵退税,中央财政替地方财政垫付部分资金可以,但全部自己负担,实在没有必要。

    2、减轻束缚,比减税降费,也许更好使

    留抵退税又扩大范围,也算是减税降费进一步加大力度。最近这几年,感觉减税降费,几乎已经常态化,隔三差五,出个减税降费措施。减税降费,当然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但对不少企业而言,关键不是负担重,而是没订单。只要有订单,税还是缴的起。前几年,增值税税率高达17%,抵扣也不彻底,税收占GDP比重也远高于现在,但经济发展挺快,日子过得也不错。说到底,让企业放开手脚,减轻束缚,比减税降费,也许更好使。

    3、征管法应首先保护税务局征税的权力

    看关于征管法修订的一篇文章,修订征管法要突出保护纳税人权益。其实,征管法,解决的问题,是征纳双方在执行税法过程中的权力、义务、程序等问题,当然要严格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但首先保护的,应该是税局征税的权力,界定税局权力的边界,没有征税,也就没有纳税,所以,没有税务局的权力,也就谈不上纳税人的权力。处理问题,还是应按照目的、原则、方法的逻辑顺序,先明确目的是什么,也可以说初心与使命,再确定实现目的具体方法,应遵循的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再确定具体方式。不然,就可能因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乱成一锅粥。

    4、征管法如果首先保护纳税人权益,有点舍本逐末

    买一本有关征管法修订的书,作者是一大咖率领的一大群专家。第一条规定征管法的目的,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被放在第一的位置,而且在说明中,特意强调这一点。对此,颇不认可。征管法是程序法,其目的应该是保证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实施,尤其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这可以说是常识。保证税法实施,首先要保证税局依法征税的权力,当然也要严格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但是,纳税人有什么权力?依法不纳税的权力,依法减免税的权力等。为什么有权力?因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义务,哪来权力?对纳税人而言,是纳税义务在先,减免税权力在后。纳税人为什么有纳税义务?因为税法赋予税局依法征税的权力,先有税局征税的权力,后有纳税人纳税的义务。所以,正常的逻辑顺序,首先是税局权力,其次是纳税人义务,再次是纳税人权力,再再次是税局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力的义务。如果将保护纳税人权力放在征管法最重要的目的,有点本末倒置,甚至舍本逐末,违背逻辑。想起那句话,不是什么法,都可以治国,不是什么法,都可以治好国,良法才善治。教材的事,对立法也是个警示。立法,可不能立歪了。前几年,出现对幼儿的犯罪时,就曾有对刑法的争议,当时就感觉非常惊讶。

    5、税收的哪些内容需要法定?

    税收法定,几乎天天说,如果再问一句,哪些问题,需要法定?此书上有答案:税种、税率、有关征纳管理等基本制度。这答案没说全。作为构成一个税种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都需法定。更重要的是,由行政法规到法律,其实还是个法律形式的变化,比形式更重要的,是内容,是内容的科学合理。比法定更重要的,是良定,定良法,良法才能善治。法立歪了,只能是乱治。

    6、税局核定税额可能出现的问题

    看新买的有关征管法修订的大作,其中一条建议是,纳税人申报后,由税局核定税额,然后按照税局核定的税额完税,有国际惯例支持。应该没误解作者的原意。如果真这么干,闭着眼,都能想出会有如下后果:第一、税款无法及时入库。税局的人再加一倍,估计也无法及时核完税款,像现在这般入库。第二、不知多少人进去。如果有决定纳税人缴多少税的权力,得面临多大诱惑,因被围猎而沦陷的概率,低不了。第三、稽查局别查纳税人了,既然税局核定,是对是错,应该由核定的税局负责。第四、税局实际替纳税人承担依法纳税的责任,而这些年一直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自己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买这本书花了112.6元,看了没几页,实在看不下去,不想把鼻子气歪了,扔一边吧。

    7、纳税人不同于消费者  征纳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

    如果税收征管法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为首要目的,干脆叫《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好了,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纳税人与消费者不是一回事。消费者体现的是民事关系,纳税人体现的是征纳关系。民事关系,平等、自愿。征纳关系,如果说平等,也只是遵循税法的平等,在征税与纳税问题上,不平等,一个有权力征,一个必须得纳,更不是自愿的。总之,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能用处理民事关系的方式,处理征纳关系。修订好征管法,对基本问题的基本认识,需要基本正确。

    万象:家国天下

    1、电子商务的功劳

    周末的小区门口,热闹得堪比农贸市场,大大小小的快递包裹,摆满一地。多亏电子商务,尽管人员不能自由流动,货物流没有被完全隔断,既能保证居民的需求,不受大的影响,也托住经济,不至于掉的太厉害。虽然投资、消费、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但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还是科学与技术的进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2、先进技术可以促进精准防疫

    进一个多月没进的地铁口,经过一个商场,以前进门,给值班人员晃一下健康码,就能进去。现在不行了,得刷身份证,或输入身份证号码,一输入号码,立刻显示核酸几天,疫苗几针,吓一跳,我的个天,太先进了。以后真是没有隐私可言,您身后好比跟着个人,到哪溜个弯,他都给你记着。但信息系统的先进,应给人更多的自由,因为一旦有病例,很容易确定轨迹,可以精准防疫了。好比灌溉,能滴灌,就别大水漫灌了,能节省成本,就别不计成本了。

    3、战争未必是坏事

    中美防长会晤,中方表达不惜一战的决心。不惜一战,而且有信心战而胜之。信心来自现在的实力,历史的荣光。当年实力对比悬殊,尚能战而胜之,何况现在。谁都不希望战争,但战争未必是坏事,不得不打时,打就比不打好。现在的世界格局,其实是二战的结果,是战胜国主导下的格局,当年就是美苏,就是罗斯福与斯大林在雅尔塔会上定的。当然,毛主席不信邪,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打了22年的仗,打出一个新中国后,又不得不打抗美援朝,抗美援越,对印反击战等几场战争,才赢得几十年和平。顺利解决统一问题,小打就解决统一问题,标志着真正的崛起。

    4、疫情防控的千里之堤,溃于一酒吧的蚁穴

    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控制住疫情,没成想,没过几天消停日子,一个酒吧不注意,就反弹到几乎历史高位。想起那句话,千里大堤,毁于一蚁之穴。不过,该注意注意,还是尽量别大规模长时间封控,具体防疫措施,还是应该越来越有效,但社会成本越来越低。

    5、日子凑合过  尽量别离婚

    据说上海离婚都约不上,出现离婚潮,能理解。距离产生美,小别胜新婚。长时间在家隔离,没了距离,没了别离,不烦才怪。没了距离,也就没了美,审美都会疲劳,何况审丑。没了别离,天天你看我,我看你,大眼瞪小眼,不是吃,就是喝,不是玩,就是睡,人性中平时闪光的点不闪了,只反复暴露丑陋的一面,结果只能是先乏味,后倒胃。换谁都得够了,干脆离了算了。不过,只要不想以后单身,还是别冲动,继续凑合过,慢慢又行了。两个独立的人,不可能严丝合缝,能凑合,就凑合,和谁都得凑合,日子就是凑合着过。

    杂谈:人生感悟

    1、复杂的,是人

    事,一般不复杂,复杂的,是人。只要人一复杂,简单的事,也复杂化。只要有自己的小九九,人就复杂了。人一旦复杂了,也就小了。

    2、人不要被外在的评价左右

    人在社会,难免被别人评价,也评价别人。被别人评价,不可能不受影响,或开心,或不开心。但是,不能受别人评价的控制,说你好,不必太开心,说你不好,不必太难受。说好的,未必是好事。说坏的,未必是坏事。不被外在的意见左右,堪称淡定,堪称潇洒。

    3、目的是评价手段的标准

    看待同一件事,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从哪个角度看,都可以说出几分道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时候咋办?如何取舍?还是需权衡利弊,然后取舍。那如何判定是利还是弊?看最终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处理,更符合最终目的,就是利大于弊,更偏离最终目的,就是弊大于利。以防疫为例,当然要严格防疫,但防疫也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到正常,所以,过严过长的防疫措施,就悖离最终目的,就是弊大于利。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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