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北交所适用税收政策明确,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值得关注

赵国庆 / 2021-11-1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北交所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北交所对比上海、深圳的主板,差异最大的地方就是针对限售股(原始股)分转送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政策上。

    【财税星空点评】

    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当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明确了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平移新三板税收政策后,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上海、深圳交易所的异同点我们一起看一下:

    1、首先是增值税。既然是将新三板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那股权变股票。所以,在增值税上,北交所的股票转让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政策,个人免税,其他单位按照各自对应政策征收。这一点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

    2、企业所得税政策层面,北交所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是一样的,按照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股息所得免税需要持股满12个月。

    3、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北交所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是完全一样。

     

    其实,最多的不同点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政策层面,在个人所得税政策层面,公开买卖北交所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但是,在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上,原来新三板相对于上海、深圳主板最大的不同是将限售股解禁后大比例送转股避税的漏洞堵上了:

    原先上海、深圳主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应征税的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也就是说,对于首发上市前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的送转股就不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

    但是,对于新三板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应征税的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个人所得税上,还有一个就是针对限售股的差别化股息的政策,主要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新三板,政策没有提限售一说,直接按挂牌来算。由于交易规则不一样,这个也不算政策上的差异。

    因此,总结一下,北交所对比上海、深圳的主板,差异最大的地方就是针对限售股(原始股)分转送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政策上。对于北交所的股票,只要是原始股,不管是在挂牌前(解禁前)还是挂牌后(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都属于应征税的股票。这个就堵上了限售股在解禁后大比例分转送避税的漏洞。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作者
    • 赵国庆 国内知名财税专家
      中汇税务集团 全国技术总监 合伙人
      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微信公众号:财税星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