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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税会处理全解析

安世强 /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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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会处理
  • 买一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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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消费类行业来说,买赠活动应该说非常普遍,但是实务中不少财务人员对该类活动的税会处理还是存在较多问题,也埋下了一些税务风险,常见的买赠活动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常见的买赠形式

    1.为吸引客户,首次直接赠送;

    2.卖自产甲产品,送自产乙产品;

    3.卖自产甲产品,送外购乙产品,或反之;

    4.卖甲免增值税产品,送乙增值税应税产品;

    5.卖甲增值税应税产品,送乙增值税应税产品,但两产品增值税税率不同。

    二、买赠活动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直接赠送的,只记成本费用,未计提和缴纳销项税,即未视同销售;

    2.受赠方为个人的,未抵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赠品开具在发票备注一栏,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

    4. 在同一张发票“数量和金额”栏注明了买和赠的部分,对于赠送的部分又按照负数列示一次,导致实际销售数量未体现出赠送部分,造成销售数量在ERP系统与发票中不一致;

    5.销售单对赠品价格设置为0,发票开具时则将总价在个产品之间分配,赠品金额不是0,造成各产品销售金额ERP系统与发票不一致;

    6.在以上买赠活动中,涉及两个产品(服务)增值税税率不一致时,还存在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不准确的风险。

    三、规范做法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际国税函〔2008〕875第三条不仅是税务上的要求,也是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要求,按照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需要将合同对价在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上述买赠活动各产品显然是可以明确区分的,应该分别计价。将合同价在各类产品之间按照公允价值分摊后进行价税分离,并按照实际情况开具发票,这样是相对比较完美的做法,既给了客户优惠,又使本公司销售信息系统与发票开具信息的数量、金额一致,也符合税法对开具发票格式的要求。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可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疫苗为外购,公司买一袋饲料,赠送一支疫苗,饲料每袋100元,疫苗含税价10元,其中增值税=10*13%/(1+13%)=1.15元。由于疫苗是外购,可按外购价做为公允价值,收款100元,饲料的收入可按余值法,即饲料收入=100-10=90元。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饲料             90

              -疫苗            8.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

    开具发票按照以上结果填列即可。如果都是自产产品,按照各产品相对销售价格分配即可,比如合计收到110元,甲产品单独售价100元,乙产品单独售价20元,那么分配到甲产品的金额=110*【100/(100+20)】=91.67元,乙产品价格8.33元,然后进行价税分离,并按照此结果开具发票。

     

    此外,也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对于赠送的部分,先按照日常价格在数量、单价、金额处填列,但对于赠送的部分再一次对总金额以负值填列一次,这样在数量上是实际销售的数量,总价款是实际收到的合同对价,如此开具发票税务局完全能够认可(实际本方法为某税局人士讲授,但他的方法只满足了税务要求,会计核算还是有问题),但是对于会计上分类核算各产品收入是不利的,因为对于赠品部分先列示价格后冲掉价格,体现出来的最终结果只是赠品之外的产品全价,未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和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对价在各产品之间的分摊,尤其对于同时经营免所得税业务和应税所得税业务,如果不能够准确分别核算,不能享受免所得税优惠,需要就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本条是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变通应用: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作者
    • 安世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曾先后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从事审计、会计和税务等实务工作,现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会计学博士,从事财会相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微信公众号: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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