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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的业务,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是否一定要补税呢

张杰律师 /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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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发票相关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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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当实际发生了业务,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是否就一定要补税呢?

    不一定。

     

    A公司三年以前从B公司购买了1000万的原材料,因为有尾款50万尚未支付,所以B未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A公司财务人员在原材料入账的时候,以合同为依据入账了。材料也已经在当年使用完毕,全部转做成本。今年在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发现这批材料没有取得规定的发票,所以要求A公司补交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发票,但是没有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在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之日起,A公司可以在六十日以内换开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因为对方的一些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A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也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如果对方单位工商被注销了,或者已经被税务机关列入为非正常经营户了,或已经被破产了,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破产清算的公告了。对方公司是无法给A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可以凭着十四条列举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没有取得发票,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是可以计算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的。

    杰哥聊税

    作者
    • 张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先后任职于国企、政府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税企争议处理、税务筹划等,能够从法律和财税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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