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生的业务,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是否一定要补税呢
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当实际发生了业务,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是否就一定要补税呢?
不一定。
A公司三年以前从B公司购买了1000万的原材料,因为有尾款50万尚未支付,所以B未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A公司财务人员在原材料入账的时候,以合同为依据入账了。材料也已经在当年使用完毕,全部转做成本。今年在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发现这批材料没有取得规定的发票,所以要求A公司补交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发票,但是没有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在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之日起,A公司可以在六十日以内换开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因为对方的一些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A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也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如果对方单位工商被注销了,或者已经被税务机关列入为非正常经营户了,或已经被破产了,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破产清算的公告了。对方公司是无法给A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可以凭着十四条列举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没有取得发票,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是可以计算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