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明明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为何没有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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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企业明明违反税收法规了,税务机关却不对它进行行政处罚?
最近,A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查到该公司用老板的个人账户收公司营收款,税务机关对这种收款行为只要求补税20万元,没有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没有进行罚款。另一个案例,也是在不久之前,某地税务部门稽查B公司,他们的老板也是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款,但税务部门对它向前追征了十年的税款,补税总共是2000多万元,滞纳金和罚款900多万。
那么这两个案件,两个公司都是利用老板的个人卡收款。为什么第一个公司只是补税,没有行政罚款,第二个公司为什么又补税又罚款?
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对于A企业,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了它2015年的时候有利用老板的银行卡收款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个行为被稽查时已经超过了五年,五年没发现,所以只补税,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从2015年以后,A企业老板并没有用个人银行卡在再去收款,A企业所有的收入都进了对公账户,并计入销售收入,依法纳税。所以税务机关对A企业没有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B企业为什么十年前用老板的个人账户收款,直到现在依然被税务机关处罚呢?因为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那么这个五年期限的计算就应该从违规行为依然在继续的最后一天到发现之日起计算,看其是否超过五年。B公司这种行为,它是从十年前到现在被税务局发现,连续十年处于连续状态。从B企业老板最后一次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日计算,没有超过五年。所以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