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须知:并非所有的罚款支出都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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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的规定也不同。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经营性罚款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情况:
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B银行向公司采购价格为50万元的原材料,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一半价款,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价款。若A公司逾期支付剩余款项,需要B公司支付罚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因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款项。按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罚款5万元。
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额时,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上述罚款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并在所得税汇算中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税务风险分析:
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所有的罚款类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的相当于违约金的罚款支出。该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罚款通常包括两类:
一类是行政性罚款,其依据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对企业的罚款。
一类是经营性罚款,主要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履行经济合同,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经济惩罚,如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根据该规定,上述第二类经营性的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所有罚款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将经济罚款支出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使得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
并非所有的罚款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的规定也不同。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经营性罚款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