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解答 小伙伴都惊呆了
2020年5月18日,笔者偶然在朋友圈看到有同学发布的问答截图,真的有一种小伙伴都惊呆了的感觉。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各地有不同的处理,原来确实有一部分税务机关认可类似的穿透可以适用免税优惠。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分析如下
居民企业(以下称顶层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以下称底层居民企业),底层居民企业向合伙企业分红,合伙企业再将分红按照对应的份额继续分配给顶层居民企业。请问顶层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适用免税收入优惠条款?
这个问题这几年引发的争议似乎并不多,普遍的观点认为,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顶层居民企业是透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底层居民企业,因此顶层居民企业不是直接投资于底层居民企业,既然不是直接投资,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某移动通信集团总部(集团公司)在注册在中国B市,集团通过多层海外架构投资于境内H省移动公司,多层海外架构均被依法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H省移动通信公司直接向B市集团总部进行利润分配,集团总部可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回答是不可以的,因为两者之间并非直接投资关系。如果从适用免税收入优惠的,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得按照投资关系一层一层依据公司法规定进行分配。
截图所示案例与这里所属移动通信案例不同,其中间层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就是纳税透明体,是否可以在穿透后视为直接投资呢?类似的还有中间层是资管产品的情形。
目前大家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直接投资的理解是不能包含任何中间夹层,也无论这个夹层是法人制企业作为夹层,还是非法人组织作为夹层,亦或是资管产品这样的财产集合体作为夹层。只要包含夹层,夹层下向夹层上的分配都不纳入直接投资,都不适用免税。
对于中间夹层是合伙企业的情形,其实其原理还是我们曾经讨论过的目前合伙穿透的不足,并未在穿透中保持其性质的不变。
这份解答的这个结论确实与众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是一种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