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难倒语文老师的税法条文
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想必关心税务的同志最近看的应该比较多,“书读百遍其义自现”。36号文看了不下十遍了,无论是到那里出差,我都会挤出时间来看。由于水平有限,有些问题还是一直有困惑。比如,经典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原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照字面意思理解,用于简易计税等四个特殊用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对于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而言,用于上述四个特殊用途的情形仅指专用,如果是既用于四个特殊用途,又有用于其他,也就是混用是可以抵扣的。这是第一次转折。文件在无形资产后面加了一个括号,(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相当于又来了一次转折。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适用专门用于这个特殊规则,那么意味着如果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该和一般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一样处理。
问题来了!
网络上流传着一份总局699页的解读稿,里边说,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还是混用,都可以抵扣。明显和浪子的理解不一样。
于是我也就转了风向,讲课的时候有人问及,还是按照699页去处理。
今天无极小刀老师发来一本书的截图,这本书我也有,赶紧找来翻翻,才发现这本书也是税务总局编写的,署名是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小刀老师说到这本书的44页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起初我还想数落一下小刀老师,你丫为啥买盗版书。后来发现人家根本不是盗版,书里44页是这么说的,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下浪子为难了。理解上来说,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很难对象化,因此以混用居多。如果36号文附件一第27条第(一)项不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括号方式排除,其不得抵扣的就应该仅仅指专用的情形。但现在将他排除了,说明其不能适用仅仅用于专用才不抵扣这个特殊规则。那么如果其专门用于四个特殊用途肯定不能抵扣,如果混用也得做出分割才对。
请大家说说自己的看法,欢迎投票,结论想必不是依赖于票数多寡。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单选)
1、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有用于专用才不得抵扣
2、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否专用都不得抵扣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否专用都可以抵扣